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​排球規章

一、比賽日期:12/23(六)、12/24(日)

二、比賽地點:清華大學南大校區
體育館室內排球場(甲、乙)、體健大樓5F綜合球場(丙)

室外排球場(丁、戊)

​三、報名費用:

​四、報名資格:

 1.每隊報名人數15人,當天僅可檢錄12人
 2.單項比賽不可跨隊,每系最多報2隊。
 3.
排球體保、體資生,可報名兩人,但每場出賽僅能檢錄一人

 #體保、體資資格認定:

 1.排球專長入學或加分項目入學之球員。(含保送以及獨招)

 2.曾經入選亞青國家隊(培訓隊)、國家隊(培訓隊)之球員。

 3.研究生在大學是以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。

 4.轉學生於首次入學以排球專長入學之球員。

 5.現為或曾為企業聯賽之選手。

 

 *不限制參加過甲一、甲二的一般生。

五、報名隊數上限:男排22隊、女排14隊。

六、賽制:

 1.預賽-循環制;複賽-單淘汰制。

 2.為落地得分制,採三戰兩勝,第一、二局皆為25分,第三局15分。
 (24:24 或14:14 則進行 deuce 制度,需贏對方兩分以上,方可取得勝利)

 3.若遇突發狀況,大會有權更改賽制(單局制、30 分無平手)或提前開始比賽,

  請各隊注意。

七、競賽規則(採用FIVB現行國際排球規則和本比賽特殊規定)
 1.球隊狀態:
  (1)每一球隊必須包含一位隊長(該球隊合格之球員)。
  (2)各隊請統一隊服及明顯號碼。自由球員須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顏色或樣

   式的比賽服,並於賽前通知裁判。
  (3)比賽當天請各隊伍準時出場比賽,若球隊陣容不完整,或逾時

   經裁判宣布棄權比賽,該場比賽對手以局數二比零(25:0、25:0)獲勝。
 

 2.隊長:

  (1)比賽開始前,隊長應在紀錄表上簽名,代表球隊擲硬幣。
  (2)在比賽中,球隊隊長若在場上便成為比賽隊長。當隊長未上場,比賽時須由

   教練或隊長本人指定另外一位,自由防守球員之外的球員擔任隊長職務,直

   到隊長回到場上比賽或一局結束為止。

  (3)當比賽成為死球時唯有比賽隊長有權向裁判要求:

   A.請求說明所引用規則的解釋,也可將隊友的要求或問題轉達給裁判員。若

    無法接受裁判的解釋,隊長必須立即向裁判員提出異議,保留至比賽後將

    異議記載於紀錄表上作為正式的抗議的權利。

   B.依法請求比賽中止。

  

  (4)比賽結束時:
   A.在紀錄表上簽字表示承認比賽結果。
   B.若其曾向第一裁判提出異議,可在記錄表上確認抗議的記錄。

 

 3.教練:

  (1)需要時可向第二裁判提出陣容單、暫停、替補要求。
  (2)在比賽中,必須坐在最靠近記錄員的球員席上,但可暫時離開。
  (3)可要求暫停或替補球員。
  (4)球隊成員可給予場上球員指導,教練可以在球員席前的無障礙區,自攻擊區

   延長線後至熱身區之間站立或走動指導,但不得干擾或延誤比賽。
 

 4.犯規與得分:

  (1)當球隊犯規時裁判鳴笛,依據下列規則處罰:
   A.如果有二次以上連續犯規發生,只算第一次犯規。

   B.如果雙方發生犯規,則先發生犯規方失分。


  (2)犯規結果:
   A.若接球隊犯規,則發球隊得一分且繼續擁有發球權。
   B.發球隊犯規,則對隊得一分且得到發球權。

 5.比賽程序

  (1)賽前第一裁判執行擲硬幣決定第一局之發球權及場地權;若須進入決勝局,

   第一裁判須再次進行擲硬幣。在兩隊隊長前擲硬幣,優勝者可選下列之一:

   A.發球權或接發球權。

   B.選擇場地,輸隊只有另一選擇。

   C.各球隊皆各有3分鐘的時間進行熱身。

  (2)球隊上場陣容: 

   A.比賽時每隊必須始終保持六名球員在場比賽。

   B.每局開始決定之球員位置輪轉順序均須維持到該局結束。

   C.若球隊選擇登記自由防守球員,則自由防守球員的球衣號碼必須在第一局

    時與 6 位先發球員的號碼一同標示在陣容單上。

 6.位置錯誤

  (1)當發球員擊球的瞬間,若有球員未按其規定位置站立,則該判球員犯規。

  (2)若發擊球時犯規,則以發球犯規先於位置錯誤論之,判發球犯規。

  (3)若發球員是擊球後的犯規,則判位置錯誤犯規。

  (4)位置錯誤之判罰如下:

   A.該隊失一球。

   B.球員應立即回到正確位置。

  

  (5)輪轉:

   A.整局比賽的輪轉順序、發球順序、球員位置都依陣容單來決定。

   B.當接發球員取得發球權時,該隊球員必須依順時針方向輪轉一個位置。

   C.輪轉錯誤,產生下列結果:

    (a)輪轉錯誤的球隊應判定喪失發球權,並由對方得一分,並擁有發球權。
    (b) 改正輪轉順序。

    (c)記錄員應判定犯錯的正確時間。犯規隊錯誤期間所得的分數均須取消,
    其對方所得的分數則依然有效。若無法確定錯誤期間則分數不取消,僅判

    犯規球隊失一球。

  (6)球員替補:

   A.替補限制:

    (a)每隊每局最多可准許六人替補,且同時可替補一名或多名球員。

    (b)每局開始上場的球員,僅可在該局中退場一次及再進場一次,但僅以回

     到原來之比賽位置為限。

    (c)替補球員每局僅可上場一次,以替換開始上場的球員,同時該替補球員

     亦僅能由原來被替補退場的球員所替換。

 

   B.例外替換:
    (a)球員受傷以致於無法繼續比賽時,應做合法之替補。如該隊已無合法替

     補之可能,則可使用例外替補,且不受規則之限制。
    (b)例外替補是指不在場內之任一球員替補受傷之球員,但自由防守球員與

     其替換球員除外,受傷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。


 7.擊球:
  (1)可用身體任何部位來擊球。
  (2)擊球必須清晰,不可持球或拋球,球可反彈至任何方向。
  (3)球可觸及身體數個部位,須以同時觸及為原則。
  (4)犯規擊球:
   A.四擊:球隊在擊球回對方場區前觸球四次。
   B.借助擊球:在比賽區域內,以隊友或任何建造物之物體作為擊球的支撐。
   C.持球:未能清晰的擊球而是利用持球、擲球。
   D.連擊:球員練續擊球二次或球連續觸及身體的數個部位。

 

 8.觸網:

  (1)球員在擊球過程中,觸及兩標誌杆之間球網,應判為觸網犯規;擊球動作包
   括起跳、擊球及落地觸網犯規的判定,為觸及球網或白帶。

  (2)若不妨礙比賽進行,球員觸網不視為犯規,球員可觸及球網、網索、標竿外
   側的其他物體(含球網本身)。

  (3)若球被擊入網,並導致球網觸及對方球員,不做犯規論。


 9.發球:
  (1)發球順序,每局之第一次發球以後,發球球員依照下列方式決定:
   A.當發球隊贏得該球時,由原球員在發球。
   B.當接發球隊贏得該球時,則由接發球隊獲得發球權並輪轉。由前排右的球員

    移動到後排右位置進行發球。


  (2)發球犯規,即使在對方位置錯誤的情況下,下列的犯規則為換邊發球:

   A.發球員:
    (a)違反發球順序。
    (b)未按規定執行發球。

   B.擊發球後犯規:

    (a)觸及發球隊球員或球未從網上垂直平面空間完全通過。
    (b)出界。

    (c) 從掩護上方飛過。


   C.發球後造成犯規和位置錯誤:

    (a)發球員發球犯規瞬間(不當發球、輪轉錯誤等),同時對方越位,應判

     發球犯規。

    (b)反之,完成發球後該球失誤(出界、掩護等),則位置錯誤發生在先,

     應判位置錯誤。

 10.攻擊

  (1)除發球與攔網外,一切將球擊向對方場地的動作皆視為攻擊。

  (2)攻擊時,若觸球動作乾脆而球迅速離手,沒有持球或擲球動作,則頂球是合

   法的行為。

  (3)球完全通過球網的垂直面或觸及對方球員的瞬間,便是完成攻擊動作。
  (4)攻擊限制:

   A.前排球員在自己的場地空間內,可再任意高度進行攻擊。

   B.後排球員在擊球起跳時,其單腳(或雙腳)不得觸及或越過攻擊線,擊球

    後,可落入前區範圍。

   C.攻擊犯規:

    (a)在對方場地的空間擊球。 

    (b)擊球出界。 

    (c)後排球員在前區完成攻擊時,擊球的瞬間球的整體高於球網上端。

    (d)對方發球,球在前區且球體在球網上端的空間,球員完成攻擊。

    (e)自由防守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攻擊。

    (f)自由防守球員在前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,任何球員將高於網上端的球完成

     攻擊。

 11.暫停

  (1)每隊每局只能要求二次暫停。
  (2)第一局至第二局所有暫停為 60 秒,決勝局暫停時間為 30 秒。
  (3)所有暫停,所有球員必須回到靠近球員席的無障礙區。
  (4)球員替補:
   A.替補必須在替補區內進行。
   B.替補時間只限於在紀錄表上完成登記替補及允許球員進、 退場。
   C.請求替補時,球員必須靠近教練站立準備好進場。
   D.球員未依上述情形準備,則不允許該次替補,並判罰該隊延誤比賽一次。
   E.若教練作一人以上之替補,請求時必須作出替補人次的手 勢。此種情況

    下,必須以一對接一對的方式相繼替補。


 12.延誤比賽:
  (1)延誤比賽之類型:
   A.替補延誤時間。
   B.指示恢復比賽,延誤暫停時間。

   C.請求非法替補。 

   D.重複妨礙比賽非法之請求。

   E.球隊球員延誤比賽。


  (2)罰則:
   A.延誤警告和延誤處罰的判罰屬全隊性之判罰。

   B.延誤處罰以全場累計。
   C.延誤處罰(警告)均需登記在紀錄表上。
   D.一局中的第一次延誤比賽,應判為「延誤警告」。

   E.同一場比賽中,同隊任何成員第二次及以後的延誤比賽處以延誤判罰,喪
    失一球。
   F.第一局前或局間的延誤處罰,應適用於下一局。

 13.交換場地:

  (1)除了決勝局外,每局結束後球隊需交換場地;其他隊職員則交 換球隊席。
  (2)在決勝局中,一旦某隊取得 8 分時,應立即交換場地,同時球員位置應保持

   原狀;若未能於正當時機交換場地,應於發覺錯誤後立即交換;交換場地時

   保留原比數。

 14.網下侵入隊區:
  (1)越過中線侵入對方。
  (2)只要不妨礙對方的活動,允許球員由球網下方侵入對方空間。
  (3)罰則:由對隊在距違例處最近的邊線外擲界外球。

  (4)允許足部觸及對方場地,惟侵入的足部仍須有一部分與中線接觸或在中線之

   上方。
  (5)允許足部(含)以上任何部位觸及對方場地,但不得妨礙對方球員活動。
  (6)球員可以在死球後進入對方的場地。
  (7)若未妨礙對方球員的活動,球員可侵入對方場外的無障礙區。


 14.自由防守球員:
  (1)自由防守球員於賽前必須用明顯線條標示於紀錄表,號碼亦必須於第一局的

   陣容單上標示。
  (2)自由防守球員的特殊規定:
   A.裝備:自由球員必須穿著與其他明顯不同顏色或不同樣式的比賽服裝,但
       必須像其他球員有號碼。
   B.比賽行為:

    (a)自由防守球員可以和任何一位後排球員交換。
    (b)自由防守球員只能扮演後排球員的角色,並且不能將高於網上端的球擊

     向對區(含場內及無障礙區)。
    (c)自由防守球員不得發球、攔網、試圖攔網。
    (d)自由防守球員於前區及延長區域內,使用高手手指傳球時,則隊友不得

     將對於網上端的球完全攻擊。
    (e)如果自由防守球員於後區以高手手指傳球時,則隊友 可以任意擊球。

 

   C.球員交換:
    (a)自由防守球員的交換不計為合法正常替補次數,其交換次數、對象不

     限,但其退場必須和原球員相互交換,在交換時必須經過一次死球。
    (b)交換時機須於發球之鳴笛前:每局開賽前第二裁判查驗陣容單之後,或

     在比賽中成死球時。

  

   D.再指定一名新的自由防守球員:

    (a)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受傷時,先經過第一裁判之允許,教練得再指定一名

     當時在場外的球員擔任新的自由防守球員,受傷之自由防守球員不得再

     參與該場所剩下的比賽。
    (b)指定自由防守球員後,該場剩下的比賽必須擔任自由防守球員之職務。

八、循環賽名次評斷順序:

 1.勝場數。

 2.相關球賽商率(總得分除以總失分)。

 3.大會抽籤。
 

九、雨備:

 1.根據中央氣象局最新預報,降雨機率達 70%(一領決議)以上,前一天晚上會
  通知各系隊聯絡人員進入一般雨備。

 2.採單淘汰制,其餘規則與正常賽制相同。

十、大會保有修改規則之權力,最新消息將會第一時間公布在官方網站及粉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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